一图读懂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出台 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3-08-09|来源: 信用中国 |浏览次数:4409|专栏: 四川法规 分享到: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

    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包括总则、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6条,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信用自律,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履约、公平竞争。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树立信用意识。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明确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单位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安全防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查询窗口等渠道,以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采集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非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融合应用。

在“社会信用信息应用”方面,要求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激励措施。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修复、投诉举报等制度,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在“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方面,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其登记、业务开展等信息,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支持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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