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30|来源: 海关总... |浏览次数:3356|专栏: 国家法规 分享到:

一文读懂如何申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署企函〔2022〕80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有关工作部署,加强海关出具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统一工作标准,遵循公正、据实、便民原则,现就海关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时,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信用状况证明的,由各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出具工作。

  二、企业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办理部门”)负责接收企业申请,办理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事宜。

  三、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时,办理部门需要向企业收取以下材料:

  (一)《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

  (二)要求海关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相关文件。

  四、办理部门接收企业申请后,应当查询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同时,自接收企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综合业务、缉私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制发联系单,由各相关部门查询、提供证明时间段内企业的违法犯罪记录。

  各相关部门自收到联系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提供办理部门;查询结果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一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各相关部门反馈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格式文本详见附件2)。《企业信用状况证明》以企业所在地海关名义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专用章”。

  五、各直属海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关区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业务的办事指南,以及办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六、各直属海关可结合本关区实际情况,细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作业流程和档案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海关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

 

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书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事由

本公司上市或者母公司上市;

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

其他(具体列明:                              

                                               )。

证明时间范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海关:

我单位为        海关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企业,现我单位委托         同志,具体办理申请海关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相关事宜。

受托人职务及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随附以下申请材料:

要求海关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相关文件。

领取证明方式:□  自行领取      □  邮寄(到付)

 邮寄地址:                      

收件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编号:〔20  〕  号

兹应(企业名称)要求,现对其在海关的信用状况出具证明如下:

经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日在我关区备案(注册登记)。       日至       期间我关未发现企业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记录。

该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信用等级及在我关区外的行政处罚信息请自行登陆“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

以上仅供办理(申请事由)所用。

特此证明。

                 

(##海关信用管理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编号:〔20  〕  号

兹应(企业名称)要求,现对其在海关的信用状况出具证明如下:

经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日在我关区备案(注册登记)。       日至       期间我关发现企业   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记录,具体如下

1.(此处填写法律文书编号、处理结果、法律文书作出日期)

2.

3.

······

该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信用等级及在我关区外的行政处罚信息请自行登陆“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

以上仅供办理(申请事由)所用。

特此证明。

 

                 

(##海关信用管理专用章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