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苍溪县飞天电子加工厂,成立于2011年6月10日,是一家以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个人独资企业,其主营业务系为手机传声器来料加工,2020年因上游企业出口受阻而被迫停业,导致无力清偿企业债务和工人工资,四年来,在苍溪法院涉及该企业的执行案件有16件,金额达 80余万元。
2024年5月21日,债务人苍溪县飞天电子加工厂向苍溪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合议庭研究后,遂裁定受理苍溪县飞天电子加工厂的破产清算,并经广元市中院摇号指定四川德道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破产管理人。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务人未向管理人移交企业事务和资产,管理人也未查找到其他财产线索,破产清算期间,也未取得任何收入,且无任何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亦无任何财产清偿债务。
2024年6月25日,法院组织召开苍溪县飞天电子加工厂债权人会议,并裁定宣告苍溪县飞天电子加工厂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2024年7月22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了管理人申请注销苍溪县飞天电子加工厂的工商登记,标志着该宗破产清算案件的全面终结。
【执行过程】
1.细研判。《企业破产法》规范的是企业法人破产程序。而本案的债务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成为了法院受理该宗破产案件必须面对的难题。合议庭经过仔细研判后,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除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该批复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本案中,为高效化解执行矛盾,合议庭评议后,裁定受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清算。
2.明思路。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企业,如何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又成了合议庭与管理人面对的新难题,在合议庭与管理人探讨后,决定借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在该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增加债务人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以及债务人投资人个人财产调查等程序。同时,对企业的债权人进行释法明理,在裁定书中告知债权人可以向投资人母某某进行债权主张,同时对该企业涉劳务合同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先行给与适当的司法救助,避免“一破了之”的后续矛盾。
【典型意义】
2024年,苍溪法院严格落实“执破融合”工作部署,由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办执转破案件,将注册资本实缴且系唯一被执行人的案件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再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从被执行企业性质、案件类型等着手,对案件情况、企业状况进行详细摸排。本案是广元法院涉及的首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案,亦是苍溪法院在“执破融合”中的大胆尝试和创新,该宗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案可归结于“新类破产案件”。该案件仅用时33天的快速审结,不仅有利于便捷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平等的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高效地推进执转破工作平稳有序发展,加快对个人独资企业一类的“僵尸企业”出清,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