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4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广元市剑阁县XX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12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剑阁县XX幼儿园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校储存食品原材料超过保质期黑木耳一袋。经调查,执法人员在该校记录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管控及风险隐患排查记录表》汇总“三、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0.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识或者单独存放在明确标志的场所,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如实记录。”一项检查结构栏勾画“是”并签名确认,根据检查结果,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日管控风险隐患排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木耳一袋,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元市朝天区XX小学涉嫌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3月5日,朝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朝天区XX小学食堂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校存放于食堂消毒柜内的部分餐盘表面残留有油渍、饭渍。经调查,该校于2023年9月6日就因消毒柜内部分餐盘未清洗干净、留有油渍被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整改并给与警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旺苍县XX幼儿园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1月18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旺苍县XX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幼儿园外购散装馒头、花卷无法提供对应《检验报告》,要求幼儿园立即整改。1月20日,再次对XX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旧无法提供上述外购散装馒头、花卷的相应《检验报告》,索证索票的主体责任未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苍溪县XX学校未规范设置三防设施案
2024年3月12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苍溪县XX小学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检查中发现该校未规范设置挡鼠板,厨房操作间排气扇油污未清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