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佳、冯利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一案,苍溪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19)川08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冯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体判项】
(2019)川08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十二项“关于涉案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置意见”中载明“对其余涉案财物权属不清晰的部分,待查证后依法处理”。
其中,(2019)川08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全案另查明的事实”部分载明:“杨佳、冯利对下列债务人享有的应收债权数额应继续核实,核实清楚后继续追缴:黄某某、李某......。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债权线索,核实清楚后一并追缴”,“关于涉案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意见”部分载明:“对其余涉案财物权属不清晰的部分,待查证后依法处理。......对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被告人杨佳、冯利......未核实清楚的财产及债权应继续 核实追缴”,其判决主文第十一项明确:对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被告人的债权予以没收,并进行追缴。
【执行异议】
2021年11月15日,苍溪法院作出(2019)川0824刑初153号之一刑事裁定书,内容为:“该判决书第十二项‘关于涉案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置意见’中明‘对其余涉案财物权属不清晰的部分,待查证后依法处理’。后经过‘4.25’杨佳等涉黑案打财断血工作专班多次补充侦查、组织听证及研究讨论,形成了《苍溪县人民法院关于‘4.25’杨佳等涉黑案件财产处置方案的请示》、《关于杨佳等涉黑财产处置的会议纪要》,对上述判决中该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正,现依法裁定如下:“杨佳等涉黑案财产处置按照(2019)川08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苍溪县人民法院关于“4.25”杨佳等涉黑案件财产处置方案的请示》、《关于杨佳等涉黑财产处置的会议纪要》的内容执行”。其中,《关于杨佳等涉黑案财产处置的会议纪要在“杨佳、冯利应收债权的处置”部分载明:经再次确认,应追缴的应收债权如下:......黄某某、李某1196.4325万元。
2022年2月,苍溪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黄某某、李某采取了系列强制措施,并冻结了李某的应收工程款。黄某某、李某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苍溪法院认为《苍溪县人民法院关于‘4.25’杨佳等涉黑案件财产处置方案的请示》、《关于杨佳等涉黑财产处置的会议纪要》是对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应向黄某某、李某追缴被告人杨佳、冯利应收债权”的明确和补充。异议人实质是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故驳回其异议。
【争议焦点】
法院依据本院作出的《涉黑案件财产处置方案的请示》、《关于杨佳等涉黑财产处置的会议纪要》并以此作为(2019)川0824刑初153号之一刑事裁定书的裁定依据,并将该裁定作为对(2019)川08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判项中对财产部分不明作出的补充和修正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本案执行依据(2019)川0824刑初153号之一刑事裁定书书裁定主文“杨佳等涉黑案财产处置按照(2019)川08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苍溪县人民法院关于“4.25 ”杨佳等涉黑案件财产处置方案的请示》、《关于杨佳等涉黑财产处置的会议纪要》的内容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第一条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苍溪法院启动执监程序,撤销(2022)川0824执26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相应执行措施同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