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薇与四川广元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合法合规对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异议问题处理,保障当事人权益

发布时间:2025-08-27|来源: 市法院 |浏览次数:205|专栏: 守信激励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杨开辉与四川广元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元市科森商贸有限公司、吴建平、王长庆、徐军、陈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杨开辉申请保全四川广元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昭化区法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3)川0811民初33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四川广元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605120元。2023年3月3日,昭化区法院向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3)川0811民初333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四川广元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部分不动产,其中包含案涉的广元市利州区河西办事处东风坪社区滨江一号1栋1-9-3号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自2023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

案外人王清薇向昭化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王清薇所有的广元市利州区河西办事处东风坪社区滨江一号1栋1-9-3号商品房的查封。王清薇称,其购买了四川广元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元市利州区河西办事处东风坪社区滨江一号1栋1-9-3号商品房一处,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于2017年6月29日完成网签备案。该商品房与(2023)川0811民初333号案件纠纷无关,请求法院解除对案涉商品房的查封。
  昭化区法院查明,王清薇于2017年6月27日购买了四川广元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元市利州区河西办事处东风坪社区滨江一号1栋1-9-3号商品房一套,分期支付了全部房款。2019年1月18日,王清薇办理了该商品房的接房手续,后装修入住。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2023)川081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四川广元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河西办事处东风坪社区滨江一号1栋1-9-3号商品房的执行,解除对该商品房的查封。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典型意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案外人王清薇对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广元市利州区河西办事处东风坪社区滨江一号1栋1-9-3号商品房所提的异议能否排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王清薇在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登记在四川广元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对此无过错,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因此,案外人王清薇所提异议能够排除执行,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