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水建设〔2025〕192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与“信用中国”网站(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已完成对接,数据交换时间为每日18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对应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执行《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第九条第二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警告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无最短公示期,最长公示期为3个月;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详见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信用修复;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并向经营主体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修复服务指南见附件2)。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不再接收相关信用修复申请。
四、信用修复办理期限。处罚机关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处理信用修复申请,应当自平台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受理结果,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信用修复结果,由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将上述结果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异议申诉渠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经营主体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以及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信用中国”网站提起异议申诉。处罚机关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处理异议申诉,应当在平台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处理结果,由接收异议申诉的信用平台网站反馈经营主体。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发布之前,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已接收的相关信用修复申请,继续由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反馈信用修复结果。水利行业其他业务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水利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010-63202229
2.技术支持: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010-63203118
“信用中国”网站 010-86409150
水利部
2025年8月8日
附件:
1.失信信息类型、行政处罚种类及公示期对照表
2.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服务指南(2025年版)
作者: 责编: 高博
附件2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服务指南
(2025年版)
一、修复范围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处罚机关)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以下称轻微失信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信息(以下统称一般失信信息),以及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以下统称严重失信信息)。
二、修复方式
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提前终止公示。
三、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中轻微失信信息无最短公示期,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最长公示期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公示期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最长公示期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修复条件
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达到最短公示期,且无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相关失信信息公示期;
3.经营主体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五、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业务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若由法定代表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材料1-1)。
(2)若由授权经办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见材料1-2)。
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申请表》(见材料2),并附证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承诺书》(见材料3)。
六、修复程序
1.申请。经营主体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申请及申请材料推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通过短信、蓝信等方式,通知处罚机关受理信用修复申请。
2.受理。处罚机关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处理信用修复申请,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相关理由。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将受理结果推送“信用中国”网站。
3.审核。处罚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信用修复结果录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并上传修复申请审核表(见材料4),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修复。对于同意修复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及时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向经营主体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对于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信用中国”网站向经营主体反馈理由。
七、查询途径
经营主体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信用修复业务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010-63202229
2.技术支持: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010-63203118
“信用中国”网站 010-8640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