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水利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广元市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9-30|来源: 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134|专栏: 黑榜案例 分享到:

维护涉水法律法规权威,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根据省水利厅“五个一批”工作要求,广元市水利局积极建立涉水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制度,现将第一批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开向社会发布。

案例一:苍溪县建材公司违法占用河湖岸线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苍溪县建材公司在嘉陵江苍溪县城段紫云工业园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废沥青料,占用嘉陵江河道面积2674平方米,经当地水利部门多次催告未整改。

二、查处结论

经对该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查明:苍溪县建材有限公司图管理方便,节约费用开支,违法占用嘉陵江河岸线堆放废沥青料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苍溪县水利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效果

嘉陵江苍溪段流域面积大、管理岸线长、涉河乡镇多,非法侵占河湖岸线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通过查处起违法占用河湖岸线的典型案例,有力地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

案例旺苍县某公司违法倾倒弃土弃渣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旺苍县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将弃土弃渣转运至指定地点,随意倾倒施工场地附近总量达10万余立方米。

二、查处结论

经对该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查明:旺苍县公司为节省开支,将弃土弃渣倾倒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堆放地点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旺苍县水利局对公司作出罚款18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公司对倾倒的弃土弃渣进行清理和生态修复。

三、警示效果

通过对该违法倾倒弃土弃渣案件的查处相关企业积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确保弃土弃渣按照方案要求堆放至指定存放地点确保水土保持政策得到有力贯彻乱堆乱倒现象得到极大改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案例剑阁县某公司非法取水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剑阁县公司在嘉陵江河道内非法取水,取水量达76350立方米

二、查处结论

经对该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查明:剑阁县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非法在嘉陵江河道内取水,经剑阁县水利局核查取水量为7635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和《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的规定,剑阁县水利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效果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资源管理中两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的有效保证。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办,进一步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取水、用水行为,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案例朝天区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朝天区城镇某供水工程招标人收到了乙公司邮寄的关于本项目招标的质疑函,质疑函指出甲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提供的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杨某中级职称证造假。当日,招标人将该线索移交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局依法立案调查。

二、查处结论

经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查明:甲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提供的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杨某中级职称证属假证,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局对甲公司处以54710元的罚款,对该公司2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283元的罚款。同时,按程序向市水利局报送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扣3分,公示期1年。

三、警示效果

该案是典型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案件,既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工程推进,又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对参与招投标活动市场主体起到震慑作用,规范了投标人投标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