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4|来源: 信用中国 |浏览次数:4271|专栏: 国家法规 分享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共有九个大类、50个小项。

《通知》提出,要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包括“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等。

《通知》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如“在部分领域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等。

据悉,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国务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地方和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试点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创新,着力为市场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