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近日正式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旨在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企业。信用监管是指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主导,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其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的分级分类监管。
信用信息分类与公示管理
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涵盖企业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经营异常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失信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置不同公示期限。
轻微失信信息(如警告、通报批评及三千元以下罚款)不予公示。
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3个月,最长1年。
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1年,最长3年。行政奖励信息长期公示。
信用评价与分级应用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三级。有严重失信信息的企业直接判为C级。评价结果作为内部决策参考,原则上不对外公示。
对A级企业,可采取在优惠政策中优先选择、降低“双随机”检查比例等激励措施。
对C级企业,可依法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提高“双随机”检查比例。
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申请需同时满足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达到最短公示期、作出信用承诺等条件。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原则上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准予修复的应及时终止公示并解除惩戒措施。
信息管理与其他规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信用监管平台,负责信息归集、公示等工作。企业对其自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失信信息在平台中保存5年,期限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予以删除或屏蔽。各级主管部门须依法履职,违规行为将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