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散伙互负义务 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1-04-29|来源: 广元市... |浏览次数:1745|专栏: 红榜案例 分享到:

4月13日,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一方将应返还的投资款转入执行专户,另一方在法院的监督下将机器设备清运返还。

     2019年3月,开办涂料厂的何某与生产家具的张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开办家具厂,由张某担任生产厂长。协议签订后,何某将40万元投资款转入张某账户,张某出面购买了价值72万元的机器设备。此后,因张某一直未组织生产,且所购机器设备均为“三无”产品,何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款40万元。

    案件审理中,苍溪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返还何某投资款33万元,所购机器设备归张某所有,由何某交付张某。因到期未履行,何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3月底,经对张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家人筹款缴付法院。张某的执行款到位后,何某也应向张某移交存放在其厂区内的机器设备。

    考虑双方矛盾较大,为确保机器设备顺利交付,执行法官提前做好执行预案。4月13日,执行法官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双方讲清执行纪律和抗拒、阻挠执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迅速组织双方按判决书清点确认设备、及时转运交付。

    当按判决书将所有机器设备搬运上车后,张某提出,双方合作建厂之初,曾将自己原有厂房的机器设备迁至何某厂房,且这部分机器设备并未纳入判决范围,故要求何某一并返还。

    尽管这部分设备并不在执行范围内,但为避免可能产生更大的矛盾纠纷,执行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对此前张某存放的物资设备等进行清点确认,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相应物资设备一并进行了转运交付。经过近五个小时的努力,案件圆满执结,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