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李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30|来源: 广元市... |浏览次数:2116|专栏: 红榜案例 分享到: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李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蒋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2.8万元,定于2015年6月27日前付清;二、若蒋某某未按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则还应向李某某支付资金利息。因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于2017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旺苍县法院经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实地调查,查明蒋某某全家共六人,其中子女四人均未成年,全家居住的土木结构瓦房年久失修,已破烂不堪,夫妻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因蒋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案件于同年8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4月,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称被执行人蒋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旺苍法院经调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蒋某某因交通事故案件的死亡赔偿金3万元。该裁定送达后,蒋某某的亲属向旺苍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蒋某某的遗产,不能执行。旺苍法院经听证审查,认为异议人的异议成立,裁定支持其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不服提起复议,广元中院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后执行人员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蒋某某死亡后,确无遗产可供执行,经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并耐心释法明理,案件已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蒋某某生前缺乏偿债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蒋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产生死亡赔偿金,申请执行人以为其债权能获实现,但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人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款项,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畴,不能作为遗产执行。

【法官普法】

法院“执行不能”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老百姓要如何防范案件进入执行不能?一是在诉前、诉中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向人民法院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视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四是老百姓自己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

“执行不能”的案件,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占的比例还不小。这和老百姓所认为的执行难不是一回事。“执行难”的案件是指有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有条件、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不主动履行的案件。二者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把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都视为“执行难”,将会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承受之重,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终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宣告破产的;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确地告诉大家,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还会管。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3、司法救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