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失信者不容“特殊身份”

发布时间:2019-12-13|来源: 广元市... |浏览次数:131|专栏: 广元动态 分享到:

雍某某,中共党员,广元市青川县人。2012年4月,雍某某在驾校培训期间认识了同在培训的张某,某天中午培训课上完后,几人约好吃午饭,午饭期间张某饮了大量白酒导致精神恍惚,大家都认为张某只是喝醉了,睡一觉应该就能好,于是雍某某几人便在宾馆开了一间房将张某安顿好后便离开。待第二天中午去宾馆看望张某时,发现张某仍处于神志不清、呼之不应的状态,几人商量后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酒精中毒、颅内出血、脑积水等,后因抢救不及时,错过最佳治疗时期,医院错诊等原因,张某现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一级残废。

2014年5月,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11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雍某某在内的几人共同承担10%的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67000余元,其中雍某某22357元,并限期在十日内履行。判决生效后,雍某某的态度很坚决,不愿支付赔偿款,并称“我当时还在劝他不要喝酒,我有什么责任,我凭什么要付钱”。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依法向雍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执行干警曾多次给张某释法明理,雍某某依旧认为自己不该负这个责任,并更换电话号码后就外出务工失去联系。无奈之下,利州区法院依法将雍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库,并向雍某某所在乡政府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当地政府配合法院执行。

当地政府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高度重视,并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到雍某某,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雍某某依旧不以为然,明确表示不会支付这笔赔偿款。鉴于这种情况下,该乡纪委对雍某某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雍某某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自己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联系了乡政府,表示愿意配合执行。

最终,在该乡政府与申请人的不断沟通下,双方达成了 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并在原来的执行案款上作了让步。在乡政府的监督下雍某某也一次性付清执行案款15000元。目前,该案判决雍某某的赔偿款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